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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出版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出版品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
與該事件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登載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
辯論。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