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9:2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有關使用事宜。
前項監測設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監測、記錄及申報。
第一項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監測設備之種類及設置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