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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勞工申訴後,應儘速就其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並應於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
勞工向工會申訴之案件,由工會依申訴內容查證後,提出書面改善建議送事業單位,並副知申訴人及勞動檢查機構。
事業單位拒絕前項之改善建議時,工會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實施檢查。
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勞工之處分。
勞動檢查機構受理勞工申訴必須保持秘密,不得洩漏勞工申訴人身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