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9:1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填具人字臂起重桿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概要。
三、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附表十九)。
四、設置固定方式。
五、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圖表附件:
附表三:竣工檢查申請書.PDF
附表三:竣工檢查申請書.DOC
附表十九: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PDF
附表十九: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