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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縱於契約期滿前,工人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工廠違反工作契約或勞動法令之重要規定時。
二、工廠無故不按時發給工資時。
三、工廠虐待工人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