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1:3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主管機關應於水土保持義務人申報完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實施檢查。檢查不合格者,應通知限期改正。檢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退還已繳之水土保持保證金。
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替代水土保持計畫者,經主管機關實施完工檢查合格,得免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