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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園區事業以非交易行為方式,將保稅貨品交付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同園區或其他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之事業者,視同出口及進口,應繕具報單並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園區事業以非交易行為方式,將保稅貨品交付其設於其他園區之分廠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之園區事業,其機器、設備移轉案件,可免進倉查驗,由保稅業務人員自行點驗進出廠並依規定辦理按月彙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