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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權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以數個漁業權為一個抵押權之標的者,應於各該漁業權登記冊之抵押權事項欄內,為設定抵押權之登記,並註明其他漁業權之登記號數,及共同為抵押權設定標的原因。
經前項登記後,如其中一漁業權為抵押權註銷之登記時,應於他漁業權所登記之抵押權事項欄,附記其抵押權消滅之原因,並以朱線塗銷其已消滅之登記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