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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漁業權人於左列事項有必要時,經徵得土地所有人及使用人之同意,得使用其土地或限制其竹、木、土、石等之除去:
一、建設漁場之標識。
二、建設或保存漁場上必要之標識。
三、建設有關漁業權之信號或其他必要之設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