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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對於接受安養、養護、收容或矯正之人,應善盡健康管理及照護之責任。
前項機關(構)及場所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感染管制工作,防範機關(構)或場所內發生感染;對於主管機關進行之輔導及查核,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一項機關(構)及場所執行感染管制之措施、受查核機關(構)及場所、主管機關之查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