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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採購原料或包裝材料,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供應商之選擇及評估。
二、合約約定之技術條款,包括選擇類型、允收基準、瑕疵因應或修改之措施、運送條件或其他相關事項。
三、與供應商間之溝通與互動,包括問卷調查、協助、稽核或其他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