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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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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導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導遊人員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導遊業務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導遊業務。但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延長之。
依前項規定重行參加訓練者,準用本規則有關職前訓練之規定。但重行參加訓練節次為四十九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