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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裝載過境危險物品船舶,須進港再裝卸其他貨物或危險物品時,委託人應
在委託單詳細註明該項過境危險物品之品名、數量、裝艙位置,並檢具過
境貨物艙單一份,送棧埠作業機構備查。
前項船舶依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危險物品禁止混合裝載表之規定應予禁止
混合裝載,應另裝其他隔離貨艙,不得混裝,原裝過境危險物品之貨艙應
由船方密封,不得開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