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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安全管理機構向航政機關申請文件審查或評鑑時,應由安全管理機構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依規費表(如附件三)繳納相關費用。
圖表附件:
附件二船舶安全營運及防止污染管理制度評鑑申請書.PDF
附件三機構與船舶評鑑規費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