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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天花板及艙壁之構造,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無起火之虞之處所外,在不危及其防火效能下,應能使火警巡邏員探知隱蔽與不能通行處所之煙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