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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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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者,應取具證明其為所有人之證明文件。但無須附送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之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