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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業餘電臺發射之佔用頻帶寬度,於作業頻率未達二十九百萬赫時,不得超過十千赫;作業頻率在二十九百萬赫以上時,除業餘無線射頻電機技術規範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二十千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