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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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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主要競價回合結束無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情事或補充競價回合結束時,數量競價結束。
數量競價結束後,各頻段數量競價得標者之得標頻寬及得標單價為其主要競價回合及補充競價回合之得標頻寬及得標單價。
數量競價結束後,數量競價得標者之得標總價為其主要競價回合及補充競價回合各頻段之得標頻寬及得標單價乘積之總和。
數量競價結束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下列事項:
一、各數量競價得標者名單、得標頻寬、得標單價及得標總價。
二、辦理位置競價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三、各頻段位置競價得選擇報價之排列組合選項。
前項排列組合選項指各數量競價得標者於位置競價時,依其各頻段得標頻寬及下列各款原則,可能之各種頻率位置排列方式:
一、得標者得標標的之頻率位置應為連續。
二、未有得標者之頻率位置應為連續,且於3500MHz頻段應包含頻率3570MHz,於28000MHz頻段應包含頻率27000MHz。
第四項公告日起至位置競價日止之期間,至少應有七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