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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租用市內專線者應向當地電信機構書面申請,敘明用途、線路兩端接裝地
址、使用人名稱、接裝機件種類及有關資料,經電信機構同意後供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