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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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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請領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