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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合格證書檢驗紀錄欄以不繕打為原則,並在檢驗紀錄空白欄加蓋「本欄省
略不填」之黑色墨水橡皮章,但因應實際需要,經業者事先申請者,由標
準檢驗局發證單位,依經該局取樣檢驗之結果加繕檢驗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