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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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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民有市場之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第十六條第三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核准設置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三日以上七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