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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申請核准編定
之工業區範圍內公有土地,由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辦理讓售,其公有土
地面積不超過編定總面積十分之一或總面積不超過五公頃者,得不受土地
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前項公有土地讓售價格,由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按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
價標準計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