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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工程地點與火藥庫之距離不得超過十公里。但工程上特殊需要報經經濟部
核准者,不在此限。
工程區域跨越兩個警察分局以上之轄區者,其使用爆炸物之情形應依規定
分報各該警察分局及消防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