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2:0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二案以上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興辦機關(構)得合併統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之基地不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且後續管理維護及產權問題無虞者,興辦機關(構)得另尋覓合適地點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