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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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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園區事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副產品、廢品、下腳及次品,均應按類別、性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管理局及海關認可之地點,屬半製品之廢品,並應分別列明以備查核。
前項所稱副產品,指在生產目標產品過程中,附帶產出之其他產品。
第一項所稱廢品,指園區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材料,其本身事業不能利用者;或未經製造過程,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或其產品及設備因災害受損,本身事業不能利用,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
第一項所稱下腳,指園區事業在其製造過程中,所殘餘之渣滓、廢料,為該事業不能利用者。
第一項所稱次品,指產品存在未達客戶要求品質之缺陷或瑕疵,但具備產品全部或部分功能,仍可供銷售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