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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申請人欲在社區租用土地自建建築物,或租、購建築物者,得檢附建築計
畫,需用面積或建坪,向管理局提出申請。
前項為自建建築物之目的而租用土地之面積,最少不得低於三○○平方公
尺 (不包括公共用地)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