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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外國僑民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詢外交部及中央主管機關意見後核定停辦:
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命其限期為適法之處置,或整頓改善,屆期未處置、改善,或處置、改善無效果。
外國僑民學校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未自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徵詢外交部及中央主管機關意見後,得命其停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