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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研究學院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研究學院人員辦理第五條事項,除前項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外,其餘兼職範圍、職務及應遵行事項,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四條規定限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