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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於證券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