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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