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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人 (監事) 查閱,設有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者
應一併交付,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