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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徵之滯納金以新臺幣十元為起徵額,不滿十元者免計。
依本辦法規定稅款記帳案件,其沖帳餘額未逾新臺幣二百元者,免予補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