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02:3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主管分局對於市場上銷售之變性酒精,認為必要時,得派員檢查左列事項
。
一、變性是否合於規定標準。
二、變性酒精之容器上有無標籤。
三、有無使用於不正當之用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