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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菸類酒類之配售價格、零售價格,均由財政部按照成本及國家專賣利益為
計算標準,分別擬定,呈由行政院核定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專賣機關、菸酒零售商,應遵照前項公告之價格,不得變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