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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或其死亡後之家屬居住大陸地區者,其申請登記核發補償金之程序及所需之證明文件,由國防部視兩岸人民關係發展狀況,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執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