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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退伍除役及外職停役人員,仍可繼續住用原有眷舍,但如新單位配有眷舍
,或輔助貸款、購宅者,應予收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