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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20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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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艦長應將拿捕之船舶,依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解送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審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