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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項規定,一次發還軍官、士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計算;其利息按年複利計算至退伍除役生效之前一日止或死亡當月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