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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經核准延役之軍官、士官,合於晉任規定且已占上階職缺者,軍官以在上階現役限齡以內或上階現役最大年限以內;士官以在服役限齡以內,得辦理晉任。
前項上階現役最大年限人員,如係屆滿上階現役限齡規定者,按上階現役限齡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