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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稽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內部審核規定之研擬。
二、內部審核之執行及建議。
三、財務管理之指導與改進。
四、財物案件之調查及處理。
五、長官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