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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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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軍事機關自行使用之爆竹煙火、氯酸鉀或過氯酸鉀,其製造、輸入及儲存,不適用本條例規定;其施放,依本條例規定。
海關依法應處理之爆竹煙火,其儲存,不適用本條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