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21:5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在中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警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
違警後最初停泊之中華民國地方警察官署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