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5:5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當舖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報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停業、復業前報請審核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