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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公司組織之住宅興建業,其興建國民住宅部分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附加捐
總額,不得超過該部分全年課稅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