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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都市更新會因下列各款原因解散: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更新核准者。
二、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完成備查程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