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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指配之公有土地包含已出租之公有土地。但不包括下列土地:
一、重劃計畫書核定前業經協議價購或徵收取得者。
二、重劃計畫書核定前已有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且報經權責機關核定或有償撥用者。
三、重劃計畫書核定前,社會住宅主管機關以住宅基金購置或已報奉核定列管為社會住宅用地有案者。
四、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學產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