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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各項給付之查證工作時,應先以書面通知。
前項查證結果符合請領條件,保險人應於下次撥款日一併補發查證期間之年金給付。但不予計息。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