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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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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得分別列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