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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
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為計算標準,於章程中訂定,按月繳納。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
三、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議決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